贵阳女子整容抽脂,手术失败后向医院索赔五
随着社会的发展,医疗美容逐渐兴盛起来,许多爱美之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往往许多会选择进行医疗美容。但是,医疗美容并不是百分百安全,也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贵阳市中级人们法院在年4月27日作出的一个二审判决,就恰恰告诉了我们答案。
基本案情
原告庄丽敏(化名)医院进行抽脂+丰乳术、祛眼袋等手术,并将抽出脂肪剩余部分保存。之后原告再次到被告进行自体脂肪丰乳术。紧接着原告庄丽敏在被告处进行面部提升术(被告所谓“微拉美”),术后右侧颞部伤口处渗血,右侧面部淤青、肿胀,予挤压术区、挤出凝血、加压包扎等处理。其间,被告要求原告在其提供的《面部整形术后须知》《眼部整形术后须知》《自体脂肪颗粒充填术后须知》《眼部整形美容手术知情同意书》《脂肪抽吸暨自体脂肪移植术知情同意书》《面部整形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本案经历了一审二审,从年跨越到了年,直到年4月才有了定论。
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食宿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民事损失共计人民币.98元。
一审法院观点
医疗机构应当尽到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的义务,具体到本案,《面部整形术后须知》《眼部整形术后须知》《自体脂肪颗粒充填术后须知》《眼部整形美容手术知情同意书》《脂肪抽吸暨自体脂肪移植术知情同意书》《面部整形手术知情同意书》均未提示案涉手术风险会导致面部神经损害、乳腺囊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因此本案被告应承担90%的过错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一、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庄丽敏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后续医疗费、后续医疗期间误工费、后续医疗护理费、后续医疗营养费损失共计.33元;
二、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庄丽敏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元。
二审法院观点
故庄丽敏因本次诊疗行为导致的各项损失(除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6元,根据双方责任比例,医院承担90%即.58元,并承担庄丽敏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元。
律师说法
人自体脂肪组织冻存后再移植目前尚处研究阶段,其冻存脂肪组织的活力及临床有效性取决于冷冻保护剂种类和数量、冻存时的降温速率、冻存的温度与时长、冻存后的复苏条件,且冷冻保护剂往往具有细胞毒性,对脂肪细胞具有损伤,目前尚未形成标准化的冻存方案及理想的冷冻保存液。研究表明在降温、冻存早期及复温过程中均可导致细胞损伤,如脂肪组织经普通冷冻复温后往往得到的是大部分坏死物质。
该坏死脂肪注入人体后可导致钙化、脂肪坏死、油脂囊肿、肉芽肿等并发症。医方对庄丽敏使用冻存脂肪行丰乳术这一实验阶段术式违反诊疗常规,且病历记录中无脂肪冻存条件及复温后脂肪性状等相关记录,结合庄丽敏第一次丰乳术前及第二次丰乳术前均无相关证据证实其存在乳腺囊肿,可以认定其第二次术后短时间内被发现的乳腺囊肿与医方使用冻存脂肪行丰乳术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如果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则需要进行损坏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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