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美诊所过量吸脂,认定违法,推定存在过错
医疗机构实行手术分级管理制度。医疗机构应当开展与其级别和诊疗科目相适应的手术。依照《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的规定,根据风险性和难易程度不同,手术分为四级。
针对医疗美容机构来说,美容外科项目通常属于手术类项目,根据其技术难度以及风险性,对其进行分级准入管理。
因此,设有医疗美容科或整医院和门诊部,或者设有医疗美容科的诊所,只能进行一级手术,一般情况下不得越级手术。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如果医疗美容机构违反法律规定越级手术,那么法院会推定其存在过错!
年2月6日原告在被告处做双臂吸脂手术,但手术过程中被告在未经过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改变了吸脂部位,将吸脂部位由双臂改为大腿,并且在手术中吸脂超量。导致原告现在腿部神经损伤、高低不平、腿部感觉减退。后,原告又在被告工作人员王晶的劝说下对双臂、小腿进行了吸脂,但双臂、小腿也出现了神经损伤、高低不平等情况。两次手术,被告共向原告收取治疗费用18,元。
经查,第一被告行政许可的美容外科项目为一级,即吸脂量在1ML以下,而被告未按行政许可的范围对原告进行吸脂,又在手术过程中违规操作,给原告进行的吸脂手术共吸出混悬液体3ML。另外,手术者才相国并无对美容行业主诊的备案,手术记录中也无麻醉者的签字。
原告认为被告超过许可范围违规进行手术、对原告吸脂过量,导致原告双臂、腿部神经损伤、高低不平、腿部感觉减退,给原告的身体以及精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年2月4日,牛倩倩与美辰诊所工作人员王晶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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