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一汽车美容店以不当方式发展会员
3月13日下午
由遵义市市场监管局
遵义市消费者协会
以及遵义市广播电视台
共同举办的
遵义市年“3.15”电视晚会
在新蒲新区新闻中心演播厅举行
此次3.15电视晚会的主题为“信用让消费者更放心”,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企业代表被邀请到晚会现场,对去年消费维权案件及成效做了总结,并在现场共同探讨品质消费的相关话题。
晚会公布了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案例一
火锅店用餐厨垃圾加工“地沟油”被抓
案情:年9月4日,播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发现一家重庆老火锅店将顾客吃剩下的餐厨垃圾再次回收进行高温提炼,提炼出来的油在配制成火锅底料后给顾客使用。该行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处理结果:播州区综合执法局对该火锅店进行查封,区公安局对涉案的3人已进行刑事拘留。
案例二
网络经营食品不合法被罚
案情:年11月,正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丁某某经营的网络餐饮服务公司存在违法行为。经查明,丁某某未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保存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记录,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记录。
处理结果:丁某某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被给予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商标侵权受处罚
案情:务川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某某副食批发部销售的“習酒”涉嫌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经查,经营者李某某购进金质“習酒”60瓶、银质“習酒”瓶,经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打假人员现场鉴定,其销售剩余的30瓶金质“習酒”、90瓶银质“習酒”系侵犯商标权。经核算,货值金额为元,利润元。
处理结果:根据《商标法》,李某某被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元,处罚款元。
案例四
加油站售不合格汽油受重罚
案情:年3月,桐梓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某加油站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其中抽检的95号车用汽油经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后,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经调查,当事人销售该批次的95号车用汽油,购进货值金额元,销售总收入元,当事人获得利润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车用汽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桐梓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元,处货值金额等值罚款即元罚款。
案例五
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被处罚
案情:绥阳县某健康咨询服务中心采取免费体验玉石水晶坐垫以及发放生活用品的方式吸引大量老年人前来参加体验活动,销售该中心提供的佳尔乐牌蜂胶软胶囊、国肽牌胶原蛋白肽固体饮料,其宣传内容超出了产品本身的功能和作用,涉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处理结果:绥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处以罚款万元,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
投诉不合格建材获赔
案情:消费者李某在某建材公司购买1.56万元的建筑红砖6万块,用于修建自家房屋,因材料不合格导致墙体裂缝爆裂。
处理结果:经习水县消协依法调解,该建材公司赔偿消费者人民币38.8万元,并对出现问题的房屋建筑拆除、重建。
案例二
房开企业退还业主千万元初装费
案情:年下半年,新蒲新区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联名投诉,反映某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向购房者强制收取每户人民币元的水电气初装费用。
处理结果:经消协组织双方依法调解,最终达成由物业公司向业主退还初装费。截至年10月,为户业主退回总计人民币.万元的初装费。
案例三
汽车美容公司退还会员费
案情:年3月8日,赤水市市场监管局获知,当地一家汽车美容公司以不当方式发展会员。经查,该公司以提供一年免费洗车服务和每月提供元油卡为条件,收取每人每年元的费用,吸引发展会员人,后因公司经营不善,无法向会员履行服务承诺。
处理结果:经赤水市市场监管局、赤水市消协多次调解,最终汽车美容公司退还会员款项人民币33万元。
案例四
依法调解违约购车合同
案情:消费者张某于年8月19日在某汽车经销商处订购了一台单价41.9万元的品牌汽车,签订了书面订购合并交纳了2万元购车定金,约定交车时间2个月。在临近交车时,销售商告知消费者,因厂家不再生产这款车,所以不能提供该款车型。
处理结果:经汇川区消协依法调解,从其它销售公司调配到该款车型并赠送了相关服务。
案例五
成功调解扶梯伤害投诉
案情:年5月9日,消费者曾某某在某超市购物时,因电梯湿滑而摔倒并造成手腕骨折,向县消协投诉求助。
处理结果:经消协调查,因该超市未采取任何电梯防滑措施,依据相关规定,要求超市赔偿消费者医疗费、护理费共计2.2万元。同时要求超市安装防滑设施、加强电梯管理员培训,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案例六
为受骗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万元
案情:年11月13日,播州区消费者协会接消费者举报,称自己的父母在养生馆购买产品疑似被骗。
处理结果:经联合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检查,养生馆存在涉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进行销售和产品虚假宣传的行为。检查组随即对相关产品单据、销售台账等进行查扣,并现场退还消费者4万元货款。
案例七
超市短斤少量1.2元赔元
案情:年9月13日,道真自治县消费者协会接举报,消费者邓某在道真自治县某超市以3.96元/公斤的价格购买“大白菜”1.公斤,支付人民币5.2元后,将购买的大白菜带回家约秤,发现所购大白菜只有1.公斤,尚差0.公斤,多收取1.2元。
处理结果:超市认识到了错误,转变了态度,主动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并赔偿邓某元。
(记者向婧郑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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